位置: 首页 > 滚动 > > 正文

以案说险在身边丨毕业季求职忙,“培训贷”要提防-全球观点

2023-06-14 18:19:36 来源:每日甘肃网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新华保险将聚焦保险消费、服务全流程环节的各个场景,精心编写消费风险提示案例,定期发布“以案说险在身边”消费风险提示,重点面向老年人、年轻人、新市民和特殊人群,聚焦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观念,提示广大消费者维护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提醒消费者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持续加强消费风险提示力度,帮助消费者远离欺诈、误导、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侵害。新华保险以实际行动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满意度,着力提升人民群众金融素养。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资料图片)

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金融消费者刘先生到保险公司客服中心办理保险退保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刘先生多次接到家人电话催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无意中听到的通话内容,意识到刘先生并非是对保险产品不认可,于是邀请刘先生到洽谈室具体了解退保原因。

通过沟通,工作人员了解到刘先生的儿子小刘是当年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夕通过中介机构投递了多份简历,没几天小刘接到某公司的电话通知,该公司招聘人员表示,小刘的工作经验不足,需要先接受培训才能为他安排合适岗位,并且承诺培训之后包就业,但为避免他掌握技能后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签订《培训协议》,接受为期3个月的培训,并交纳培训押金2万元。小刘表示自己无力承担,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小刘可以通过与该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并口头承诺只要完成培训,无论是否转正,公司都将帮其还清贷款。但培训期结束后,该公司通知小刘未通过岗位考核,按照合同需要自行还清贷款。小刘无力偿还,无奈之下求助父亲刘先生,刘先生一时也拿不出来这么多钱,于是打算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用于清偿孩子的“培训贷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醒刘先生,小刘很有可能是陷入了“培训贷”的陷阱,并建议刘先生报警。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培训贷”骗局是“套路贷”衍生出的新型违法形式,其使用的欺诈手段更加隐蔽,更不容易被有效识别,甚至会披上合法的外衣。

本案中不法分子假借招聘之名,诱使应聘者小刘签订培训协议,让其承担高昂的“培训费用”,“招聘公司”与“贷款公司”恶意串通,合谋骗取应聘者财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违法行为,小刘求职心切,在不法分子一步步引导下落入“培训贷”陷阱。

消费风险提示

新保侠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现在正值求职季,高校毕业生即将走向职场。消费者在努力找到心仪工作的同时,也要小心求职路上的骗局。

1.优先选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正规企业,与中介机构或是企业签订岗前培训协议时,要看清签约内容,不要盲目签字。

2.谨记应聘工作不需要费用,对于需要交费的招聘面试实习等要谨慎对待,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

3.看机构或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培训内容,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注意保留相关材料。

4.了解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内容。

标签: